经制钱
北宋末地方附加税。是各地为筹措军费而加征的税收。宣和年间(1119~1125年),总揽东南地区财赋发运兼经制使的陈遘创立。征收办法是,在原有的酒税、商税、印契税、头子钱等之上按比例增加一部分征收税款。增加征收的税款,以其官职命名为“经制钱”。1126年废除。两年又恢复征收。
经制钱
经制钱
宋政府为筹措军费而加征的各类附加税之总称。始于北宋徽宗宣和三年( 1121 ),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建议增收卖酒钱、印契钱、头子钱、牙税钱等,以充中央政府经费,州军别立帐收管。因其官职是经制使,遂名“经制钱”。先行于东南八路,后推行于河北、京东西路。靖康元年( 1126 )一度废除。南宋建炎三年( 1129 )恢复征收,厘定为“权添卖酒钱”, “量添卖糟钱”,取官吏俸禄的百分之一的“头子钱”、“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共五项,“别置簿历拘管,委逐路提刑司兼领,逐州变转轻赍,限逐季起赴行在送纳”。(《庆元条法事类·经总制》)。绍兴元年( 1131 ),又将无额上供钱二项附经制钱起发,合前共七项。其后又许经制钱各项收入中留一小部分充州县公用,其余仍起发朝廷,成为各级官府的重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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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制钱
宋代赋税名称,创置于宣和三年(1121)。时,方腊起义被镇压。政府财政拮据,遂令发运使陈遘(亨伯)兼经制使,经制东南七路财赋,许得移用,监司听其按察。陈亨伯乃收民间印契钱及卖糟醋等七色杂税,别立帐籍借朝廷调用,称为经制钱。后又行之于京东、京西、河北等路;靖康元年(1126), 曾一度罢废。建炎二年(1128),高宗逃至扬州,四方贡赋不能如期而至,诏复取钞旁定帖钱,令提刑司掌之。三年冬,令东南八路收五色经制钱赴行在;榷茶酒钱、量添卖糟钱、增添田宅牙税钱、官员等请受头子钱、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成为南宋重要财政收入,与总制钱合称经总制钱。东南七路二项岁入总数凡六百五十余万缗,是人民的沉重负担。因其取之无名而且苛重,叶适称经制钱、总制钱均为财之四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