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有船舶豁免某些规则的公约为解决国有船舶享受豁免权而签订的公约。1926年4月10日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签订。为了明确某些条文的涵义,公约的签字国又于1934年5月24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一个补充议定书,作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公约和补充议定书自1937年1月8日起生效。公约共14条,主要内容是规定国有商船应和私有商船享受同等待遇,只有军舰和完全用于公务的国有船舶才可以享有豁免权。补充议定书主要规定,由国家使用并从事公务的私有船舶(如租赁、征用) 的豁免权,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诉讼,例如,对私人船舶所有人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对船舶的诉讼,不一定导致扣留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