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作秦汉时犯轻罪者罚以苦工称罚作,名目有鬼薪、城旦等。《周礼·司圆》:“任之以事而牧教之。”汉郑玄注:“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汉书·文帝纪》:“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颜师古注引三国魏苏林:“一岁为罚作,二岁刑以上为耐。”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徒流 > 罰作 罰作 fázuò 刑罰名。令男犯人服戍邊的勞役。用於較輕的犯罪,刑期三個月至一年。始於秦朝,見於秦漢兩代,後世無此名。漢·衛宏《漢舊儀》:“〔秦制〕,男爲戍罰作,女爲復作,皆一歲到三月。”《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徙郡國豪桀任俠及有耐罪以上”裴駰集解引蘇林曰:“一歲爲罰作。二歲以上爲耐。”參見“復作”。 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贬谪处罚:科贬 谪罚戍边:适戍 惩罚,使吃苦头:整(整肃;整治) 折磨整治:磨治 擒获处罚:擒讨 降职处罚:镌罚 放逐处罚:窜责 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赀 罚款 罚金 干罚 追赃罚款:赃罚 订合同的一方处罚违反合同的一方以一定数量的钱:罚款 罚金 罚喝酒:浮白 罚酒 罚杯 罚爵 举白 罚酒三大杯:金谷酒数 金谷旧例 金谷为罚 罚如金谷 罚以金谷 罚依金谷 多次被罚酒:百罚金谷 关在屋里反省:禁闭(关禁闭) 闭禁 因犯罪罚做劳役:输(输作;输役;输徒)罚役 汉代指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罚作 定罪而罚做劳役:论输 惩处坏人坏事、褒扬好人好事:惩恶扬善 上天自有公道,会公正地惩恶扬善:天理昭彰 天理昭昭 天理昭然 表彰好人好事,惩处坏人坏事:旌善惩恶 奖励廉洁官员,惩治贪官污吏:奖廉惩贪惩贪奖廉 法律不惩处多数人:法不责众 法不制众法不治众 惩处一人以使众人引以为戒:罚一劝百 惩处有罪的人不株连其后代:罚不及嗣 罚弗及嗣 依法公正惩处(多指处以极刑):明正典刑 ☚ 处罚坏人 法办 ☛ 罚作中国古代刑名,即秦汉时对犯轻罪罚以苦工,名目有鬼薪、城旦等。又作“输作”。《周礼·秋官、司圜》“任之以事而收教之”汉郑玄注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汉书·文帝纪》“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注》曰:“一岁为罚作,二岁刑以上为耐。” 罚作 罚作刑罚名。人有过,服劳役以抵。《资治通鉴·汉纪·文帝前十四年(公元前166年)》: “且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差6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苏林日: “1岁刑为罚作。” ☚ 罚锾 罚俸 ☛ 罚作 罚作汉代刑罚的一种。即罚轻罪者服苦役一年。东汉改称“输作”。如罚在将作大匠所属右校服苦役的,叫输作右校。一说是汉时罚轻罪者作苦工之通称,包括城旦、鬼薪、白粲之类服苦役达三、四、五岁刑者。《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且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罚作之。” ☚ 谪戍 复作 ☛ 000004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