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役吏人不法案
此案发生在南宋年间,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士人及百姓投状州府,控告罢役吏人违法害民,请求知府依法惩处。因当时知府刚刚上任,认为对违法之人姑且导之以政,齐之以刑,以待其能弃恶从新。未料到罢役吏人已经习恶成性,一贯作恶为害百姓,甚至竟教唆新近到任的官吏舞文弄法。若不能将其惩办,其恶行将不止。但考虑到罢役吏人人数颇多,而且人皆有家室,“若一旦尽使之扶老携幼,荡析离居,罔有定极,广元转手沟壑之忧”。经过再三斟酌,作出如下判决:应经徒配吏,如果家中有老少三人以上,而且在城十里外有田宅,则令其至此居住。如果城外没有田宅,而家中又有老少三人以上,或者虽无老少但自己已年逾六十,容貌显然衰老,则准其离城二十里外居住。其余罢役吏人均押出府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