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物器部 > 錢貨 > 罰金 罰金 fájīn 亦稱“金分”。謂以金贖罪,後多指贖罪之金。多用於輕罪。《國語·齊語》:“小罪讁以金分。”三國吳·韋昭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贖。有分兩之差,今之罰金是也。”《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裴駰集解引如淳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宋·蘇軾《策别一》:“至於罰金,蓋無幾矣。”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墨劓 > 貲贖 > 罰金 罰金 fájīn 刑罰名。即納金以贖罪。《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晉書·刑法志》:“改漢舊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爲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