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法美国第一届国会于1789年9月24日颁布。经多次修改后,其基本部分至今有效。主要内容是:规定联邦的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3级。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 (后曾几次增减,1869年国会法令规定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将13个州分成东、中、南3个巡回区,各设1所联邦巡回法院(后改为上诉法院),由最高法院法官2人和开庭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法官1人组成。联邦各州均设联邦地方法院1所,各由1名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主持。该法还确定了联邦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和法院组织及诉讼程序,并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最高法院涉及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案件有司法复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