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本质学说之一。认为事物的美在于事物各部分的结构形式符合某种特定的目的安排,或某种先天的理性原则,从而达到和谐统一和完好无缺。如鲍姆加登认为美是感性认识的完善;沃尔夫认为美在于能引起人快感的事物的完善。近代理性主义美学家,一般均持此说。
美在完善说
这是德国理性主义哲字家来布尼兹(Leibni tz1646—1716)的信徒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对美的本质的看法。沃尔夫为美下的定义是:“一种适宜于产生快感的性质,或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完善。”他特别注重“完善”这个概念。他说:“美在于一件事物的完善,只要那件事物易于凭它的完善来引起我们的快感”。所谓完善,指的是对象完整无缺,整体与各部分互相协调,与来布尼兹的和谐是一致的。
美在完善后来为鲍姆嘉通所进一步发挥。鲍姆嘉通认为,美学所研究的对象是“凭感官认识到的完善”。完善是事物的一种属性,它可以凭理性认识到,如数字演算式的完善,是科学所研究的真;凭感官认识到的完善,如一首诗、一朵花的完善,这就是美学研究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