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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职官的父母、祖父母等期亲死,其不送葬不守孝的行为。《元史·刑法志一》: “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67,降先职2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47,降1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87、除名不叙。亲久没称始死,笞57,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尤者,罪与不奔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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