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职工群众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代表。职工代表应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检查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评议企业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询;(3)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和参加管理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做好本职工作。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造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主要职责: 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与制定或决定企业有关分配方案,维护职工在企业应该享受的物质利益; 审议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防止和纠正忽视、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职代会条例》对职工代表的选举和撤换程序、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职工代表的条件和构成比例都作了明确规定。搞好企业民主管理,必须充分发挥职工代表联系群众、监督、组织及模范带头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