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劳动合同组织Contract Organization of Joint Labour
南斯拉夫自治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它是由以个人的劳动和生产资金同其他人的劳动和社会资金,或者以个人的劳动和资金独立从事经营的若干劳动者,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联合的自治经济组织,原则上享有与社会所有制劳动组织相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权利和义务。联合劳动合同组织中,除了私人投资外,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社会政治共同体、自治利益共同体、银行和其他社会法人提供一部分资金。联合劳动合同组织的建立,必须通过合同组织的厂主和工人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工会和经济联合会的代表共同签订建立合同组织的合同,并在法院登记注册。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及其活动范围;在合同组织经营中投入的资金数量;在联合劳动和资金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厂主根据私有资金应获得的收入及其支付办法;偿还厂主投入资金的期限;合同组织对第三方应负的责任等。联合劳动合同组织的私有资金投资者是当然的经理,但资金偿还后,就不再有权担任经理。合同组织中也要组织工人委员会等自治管理机构,由工人和经理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同组织所有的资金和实现的收入,共同决定合同组织的生产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