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劳动组织破产法》BankruptLaw of Joint Labour Organization
南斯拉夫的企业破产法令,1980年制定。南斯拉夫自1953年就开始实施企业破产法。现行法令规定,企业破产分为正常破产和强制破产两种。正常破产是经济组织尚有支付能力情况下的破产,其原因是经济组织未遵守法律规定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国家主管机构关于改变其生产项目的决定,区议会有权作出企业正常破产的决定。强制破产是经济组织因负债过多而无清偿能力,无力履行其对社会及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下的破产,强制破产的决定由区经济法院作出。自破产决定宣布之日起,破产企业的一切事务均由区议会任命的破产接管委员会负责处理。破产企业原有经理人员、财会人员以及其他领导人员,根据需要最多可留用一年,其他人员可留用半年。工人委员会成员在一到两年内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中任职,其他领导人员在一到两年内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企业破产后,要保证支付工人的法定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