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ge of Goods by Sea,1978
又称《汉堡规则》。对1924年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全面修订。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作出了全面修订的决定,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并规定在20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后一年生效,后因批准国不足20个,暂未生效。《公约》共34条,分总则、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和最后条款7个部分。对托运人与承运人和责任;提单的签发与提单的内容;诉讼的时限与仲裁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内容相比,有较大的改进:(1)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障了货方利益。(2)废除了《海牙规则》中偏袒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中国虽未参加该公约,但在远洋运输业务中也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