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与各州(邦)司法权的划分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司法机关与各州(邦)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方面的权限划分。如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规定,审判权原则上属于州管辖,州通过地区法院、地方法院和州上诉法院行使民事及刑事的审判权。关于行政、财务、劳动、社会福利等审判权,也分别由州建立各自相应的法院行使,州的违宪审查权由各州宪法法院行使。同时设有相应的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财政法院、联邦(最高)劳动法院、联邦(最高)福利法院、联邦宪法法院。为了维护司法的一致性,协调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消除分歧,设立了共同评议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