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国家体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发。全文共1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可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条件、方式、数量和时间;招用职工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可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可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公司与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经济情况为职工 建立补充保险等等。该管理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使劳动工资制度更适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