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用以评价肢体残疾者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参照指标。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制订,并在1987年4月1日进行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使用。内容包括:一级肢体残疾:
❶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❷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❸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级肢体残疾:
❶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❷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前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❸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级肢体残疾:
❶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❷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❸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四级肢体残疾:
❶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❷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❸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❹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❺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