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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在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有民孙麻三本系脚夫,因客民宋同丰有银三百七十九两并衣服等物,装盛一担,雇孙麻三挑回原籍。孙麻三因贫难度,起意拐逃,挑担回家,查点脏物,欲俟事冷变用贵州巡抚引用拐带财物律,将案犯拟流。刑部认为,孙麻三的行为属于脚夫行窃,脏银估计为三百六十四两零,应即依脚夫行窃商民计脏照常人科断之例,问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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