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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成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在新疆境内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历史纪念建筑物、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等等。迄今为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先后公布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批236处。1957年1月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共77处;1962年7月公布第二批共41处;1990年,公布第三批共33处;1999年10月,公布第四批共8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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