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工作方式与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相同。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除行使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相同的职权外,还有权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