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
对于不经常来港的船舶,每次来港前,船公司向代理人(外轮代理公司)逐船逐航次地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委托航次代理的船舶一般为承运FOB出口货和CIF进口货的国外派船; 承运FOB进口货和CIF出口货的本国租船人租用的航次租船; 来港交接的买船或卖船;办理交船和还船交接手续的定期租船;以及专程来港修理、避难、就医、添加燃料和淡水等船舶。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以书面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代理人对这种委托表示承诺,代理关系即告成立。船舶抵港前委托方要把船舶名称、特征、船员名单、租约、客货运和集装箱单证寄到来港代理机构,以便其接受委托后办理业务;船舶离港后,代理人作出航次结帐单,与委托方结清费用后,航次代理关系就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