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68年12月13日通过。1969年7月1日起施行。除序言外,共11章,50条。1980年1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增补第12章,1条。1977年及1980年对其中某些条款作了补充修改。纲要对总则、农业用地、居民点 (城市、城市型村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土地、非农业用的土地(包括工业、运输业、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非农业用的土地)、国家森林资源的土地、国家水资源的土地、国家储备土地、国家地籍簿、国家土地规划、土地纠纷的解决、违反土地立法的责任和国际条约的适用等作了规定。纲要指出苏维埃土地立法的任务是调整土地关系以保证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率,维护公民权利,加强土地关系方面的法制等。纲要明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调整土地关系的权限为: 支配共和国境内国家统一的土地资源和制定土地使用规划,确定使用土地和组织土地规划的程序,制定土壤改良和防止土壤侵蚀提高土壤肥力的计划等。根据纲要,各加盟共和国修改了自己的土地法典。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196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1969年7月1日起施行。各加盟共和国和苏联其他土地立法的基础。分11章,共50条。包括总则、各种类型土地的使用、管理、国土规划、土地纠纷处理程序和违法责任等内容。1980年曾作全面修订,并增加了第12章“国际条约”,条文增加到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