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中国旧制指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进行审判。清代对凡是京控及叩阍的案件,或发回该省总督巡抚,或奏交刑部提讯。如果情罪重大及牵涉各省大官,或经谏官、总督、巡抚弹劾的,往往钦派大臣亲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审判。国民党政府时期,于1936年公布施行的《县司法处刑事案件复判暂行条例》,也有高等法院或分院对县司法处初判指定推事莅审的规定。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