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Montredl Convention即1936年《海峡制度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简称。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现有参加国100多个。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书,同年10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主要内容:(1) 规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 破坏航行设备危及其飞行安全; 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2)“飞行中”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仓门以便卸载时止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所载人员、财产责任前;“使用中”即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至降落后24小时止;(3) 有权对上述非法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家: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国、航空器干租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和永久居所地国、犯罪者发现地国及罪犯国籍国; (4) 上述非法行为应被视为可引渡之罪纳入缔约国间缔结的引渡条约; 嫌疑犯所在国如拒绝引渡,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共16条。主要内容是: ❶任何人故意或企图从事下列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即为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人或航空器从事暴力行为或破坏行为从而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其飞行的安全;此外,还包括上列罪行人的共犯。 ❷各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❸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其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❹缔约国应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上述罪行的发生。如果上述罪行已经发生,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14条第1款,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 蒙特利尔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 00004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