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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关于公司登记权限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我国公司登记管辖分为三个层次: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❸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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