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缔约各国就由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契约性的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达成一致而缔结的公约。 1971年5月4日订于海牙。旨在对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方面统一各国的规定。共21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不管请求履行该项责任的是何种程序,公约决定可适用于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契约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交通事故系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但公约不适用以下情况: ❸ 除车辆所有人、被代理人的本人或雇主的责任之外的代理责任。 (2)可以适用的法律。可适用的法律为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 但有以下例外: ❷ 有2辆或2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上述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内登记时,登记国的国内法才能予以适用。 ❸ 有一个或几个人涉及事故,而在事故发生时,其人在车辆之外并可能负有责任。登记国的国内法只有在所有这些人均在车辆登记国内设有惯常居所时,才能予以适用。 即使这些人同时又是事故受害者时亦同。(3)应适用的法律支配下列各项: ❻ 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4)根据公约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时方可拒绝适用。 (5)公约不应优先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已经是或可能成为其成员国、并载有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契约的民事责任条款在特别领域内的其他公约。此外,公约还对其签字、批准、加入及生效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