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盐五代至宋在农村由政府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五代后唐(923—935年)实行食盐配售制度:对城市居民,按屋税配售收钱,称为“屋税盐”;对农村居民,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6月缴纳夏税时收钱,称为“蚕盐”。宋时蚕盐仍在东京诸路实行。庆历元年(1041年)以后,政府罢给蚕盐,但征夏税时仍收盐钱。 蚕盐五代至宋的盐税。五代后唐实行食盐配售,规定:城镇按屋税配售收钱,称“屋税盐”(后周广顺三年废除);农村在二月育蚕时节按户赊给盐,等六月夏收后,(公元1130年),上等酒升增20文,下等酒增18文,称为建炎添酒钱。在加重征收的情况下,国家税收虽增加,人民却难以忍受。 蚕盐指按养蚕人户配售食盐的办法,二月育蚕时配发盐,六月新丝上市时纳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