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担保、保证金制度治安管理处罚中采取的一种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该制度的要件是: (1) 限于治安处罚中的拘留处罚; (2) 必须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人; (3) 只能是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一般情况下,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行政担保制度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因为治安拘留处罚并无严格的时间要求,同时一旦执行拘留,行政行为被判定违法后无法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不必要的损失,因而法律规定可以附一定条件暂缓执行,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来控制或防止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