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保险
亦称“引进设备补偿贸易保险”。“对外财产保险”的一种。以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引进设备,来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等补偿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和设备,生产过程,履约保证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补偿贸易保险是为适应开展补偿贸易需要而举办的一个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三个阶段投保: (1) 先进设备进口的运输保险; (2)设备在补偿期内应参加财产保险; (3) 制成品出口的运输保险。由于引进的设备、来料加工和装配业务的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我方只承担劳务加工,所以,保险费应由委托的外商承担。根据规定,补偿贸易项目引进设备的进口运输保险应积极争取在我国保险; 补偿期内的财产保险和产品出口的运输保险,一律在我国保险。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由外贸和国内厂方负担,但保险费应计入工缴费之内; 另一种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收据向外商收取。但后一种方法比较被动。补偿贸易可以投保一揽子险,也可以投保单项险或加保特殊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