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的行政处分又称“认可”。对他人的法律行为予以同意、进而补充其效力,使成为有效行为的行政处分。即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倘不得国家同意,就不能有效成立时,国家予以同意以完成其效力的行政处分。中国台湾行政法概念。须认可的法律行为,只在认可后才有效成立,在受认可以前,只发生附条件的效力。应认可的法律行为的内容,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作为其保护监督者的国家,只决定应否同意,但也有修正认可与选择认可的例外。修正认可,是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某种程度修正的认可; 选择认可则是当事人提出两种方案,由认可者从中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