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救性行政责任
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履行职务; 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纠正不当; 返还权益; 行政赔偿等。
补救性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先由公务员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承受,然后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个人的过错程度,追究后者的行政责任。如行政赔偿后,先由公务员所代表的行政机关赔偿,然后由行政机关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求偿,根据其过错程度,责令其承担已赔偿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如 《拍卖法》第59条规定: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自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