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类型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所作的群属归划或分类。被害人学历史上最早对被害人进行分类的是这门学科的奠基人、犹太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他按照被害人责任的大小将他们分为五类。此后,阿尔德尔·法塔将被害人分为五大类十一小类,对门德尔松的观点作了若干修正,加拉韦和赫德森则将被害人分为七大类。一般来说,现代被害人学常将被害人划分为以下九类: (1) 根据被害人责任的有无及其程度,分为有责性被害人与无责性被害人;(2)根据被害人是否已经被害,分为既然的被害人与潜在的被害人; (3) 根据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意愿,分为自愿性被害人与被迫性被害人; (4) 根据被害人本身被害倾向性的有无,分为机会性被害人与状态性被害人; (5) 根据被害人被害的真伪,分为真实的被害人与虚假的被害人; (6) 根据被害人的彼此联结程度,分为共同被害人与独立被害人; (7)根据被害人所承受的被害的数量,分为复合被害人与单一被害人;(8)根据被害人的人格或个性的倾向性,分为暴君型被害人、抑郁型被害人和生物生理型被害人; (9) 根据罪犯所感知的被害人价值的隐显或有无,分为无名的被害人与有名的被害人。划分被害人类型,旨在认识不同被害人的被害及其预防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