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共8条。主要内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2/5;(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