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 《通知》规定:(1)少管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用地,依法征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无法分开的,应照章纳税。(3)对监狱的用地,若是主要用于关押犯人,而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予以免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