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试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30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共十条。规定举行考试时设襄试处,负责应考人报名登记,试场设备及警卫,试卷及其他考试文卷的印制和保管,以及其他襄理考试事项。襄试处设主任、秘书、科长、科员、办事员等。试场分内场、外场,分别由典试委员长和襄试处主任指挥。襄试处应于考试完毕后十五日内将襄试情形呈报考试院,呈报完毕襄试处即行撤销。1931年6月13日因举办第一届文官高等考试,在实施上需要有所变通,国民政府对《襄试法》作了修订,共十二条,在襄试处应办理事项中增加“卫生”一项;增设警卫长负责考试警卫事宜;高等考试襄试处增设副主任一人。由于第一届高考结束后开始取消内外场分闱的制度,一应考试事务均由典试委员会办理,考试院于1932年12月提议废止《襄试法》。1933年2月25日在《考试法》和《典试委员会组织法》修正公布以后,国民政府正式下令废止《襄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