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借贷款、租赁等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2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出。 通知指出: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前,已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中方负担,并已将签订的合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包括延长合同期限),可以按原协议对外商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入免征所得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税收条款的,应按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20%的所得税。如果征税涉及变更合同,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