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自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共4项。 主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暂免征收印花税。外国企业在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仅为本企业从事联络性的辅助活动。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应依规定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