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5年5月21日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共4章16条。内容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工资总额的组成;(3)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计算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本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本规定是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的重要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