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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20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1)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生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3)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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