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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全文共三部分:(1)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依据;(2)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3)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制作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
当事人不服时,可在接到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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