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 是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后,提出的问题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并具体规定了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2)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的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本通知的主旨是推进《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