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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条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一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法律规范进行立法解释,也可以依职权制定具有立法解释性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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