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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权力。我国的计划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第62条第9款规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67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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