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客体
标志进入实践领域并被主体认识的客观事物的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它是相对于认识的主体而言的。外部世界并非先天就是认识的对象,在人类产生以前的纯粹自然物和“自在之物”尽管是客观实在,但由于没有与认识主体相联系相作用,没有成为认识对象,因此就不成其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只有进入人类实践活动领域,成为认识的对象,才成为认识的客体。它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认识的客体与主体是对立统一关系,客体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是被反映者,主体是人,是反映者;主体以客体为前提并受客体制约,另一方面主体又通过实践来认识和改造客体,使其服务于主体需要。随着人们认识和实践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自在之物”将成为人们认识和利用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