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利息跨国公司中的成员公司从另一家关联公司取得无息贷款时,借出款项的公司所在国家的税务当局可以调整借出款项的公司的利润,调整时根据市场上同类贷款的利率将这笔贷款应得的利息加到该公司的利润中去。关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一般而言分支机构支付给总公司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并且在总公司那里也不再纳税。对于银行在其他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某些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银行分支机构内部互相支付的利息必须按照市场上的利息率调整收到利息的银行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贷出的是无息贷款,就要认可一笔“设定利息”,对于税收来说,需要解决的是,收到贷款的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对这种“设定利息”预提税款缴纳给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