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成立条件
证券公司设置必须具备的规定要求,根据中国《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
❶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❷有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❸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❹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交易设施。
设立证券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❶可行性报告;
❷公司章程(必须载有机构名称、所在地、经营宗旨、资本金、业务范围、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等内容);
❸开户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
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❺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设立证券公司还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❶凡建立证券公司或类似的金融机构,必须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❷证券公司要与组建单位脱钩,行政上挂靠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其业务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归口领导;
❸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无权批准成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
❹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已由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停办业务。如确有必要设立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停业期满一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