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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的合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的合并

把几个有关联的诉合并为一案审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诉的主体合并,另一种是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是把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诉的合并,可能在起诉时发生,如原告在起诉时一并提出数项请求;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如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多数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权利参加诉讼。诉的合并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避免人民法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矛盾判决。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的对称。又称“并案审理”。将几个互有联系的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目的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重复或相互矛盾的裁判出现,有利于裁判的执行。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的合并可由下列情况产生:(1) 原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被告提出几个独立请求,法院对数项请求合并审理; (2)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 第三人向本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新的诉讼,可将本诉与参加之诉合并审理; (4) 几个原告或几个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引起的共同诉讼,可合并审理。诉的合并可以因当事人原因而产生;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认为几个诉讼互有牵连,不易分别审理,可以合并审理。诉的合并可在诉讼开始时发生,也可在诉讼中发生。诉的合并仅为程序上的合并,法院在审理中仍需对每一个诉讼分别予以审理。

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

在民事诉讼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集中审理的制度。诉的合并的基础是各个诉在主体和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联系。诉的合并包括三种情形: (1)原告对被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 (2)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3)第三人加入诉讼,本诉与第三人加入的诉讼合并审理。诉讼理论把诉的合并分为两类:诉的主体的合并和诉的客体的合并。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主体集中在同一个诉讼之中。后者是指将同一原告(包括共同诉讼中的全体被告和反诉中的本诉原告)提出的几个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诉的合并可以通过一个审判程序解决多个诉讼请求,防止在几个不同的诉中互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彼此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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