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援用大陆法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援引、证明和抗辩的规则。时效援用规则源自罗马法中的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原则。这一原则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民法所沿袭和发展。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审判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 1896年《日本民法典》也规定: 时效,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据为裁判。这一原则构成多数大陆法国家民法中的时效举证规则,时效障碍主张等规则的基础。目前仅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采取审判机关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例如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82条规定:“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庭,不论双方当事人申请与否,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