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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宋代置。掌审理刑案之事。《宋史·职官志三》:“三年(公元1080年)八月,诏:‘省审刑院归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覆司事。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审刑议官为刑部详议官。’官制行,悉罢归案部。”
官署名。宋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四月置,掌讨论过去法制得失。以宰相提举,侍从为参议官,余官为检讨。同年五月罢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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