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调解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调解委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原则,遵循法律和政策。调解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