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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财产上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财产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陆法民法理论上的概念。依其内容又可分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三类。参见“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以产生、变更和终止财产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 债权行为。(2) 物权行为。(3) 准物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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