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体制
划分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财政管理上的责任和权限的制度。党的11届3中全会后,中央提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突破口,要先行一步。从1980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后,中央对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省对市实行“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或基数分成”的管理体制。新的财政体制,在总结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目前,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各地按着“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有:
❶“两包一挂”;
❷上缴利润递增包干;
❸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
❹上缴利润基数(或纳税目标)包干,超收分成;
❺行业投入产出包干等。企业这种承包经营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一种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明确,责、权、利紧密结合,企业有压力有动力。实践证明,这种形式有利于投资主体向企业转移,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